根據中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司法實踐,企業(yè)僅以績效考核不合格為由直接開除員工屬于違法行為。以下結合法律依據、司法判例和操作要點綜合分析:
??一、法律核心規(guī)定
1.《勞動合同法》第40條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
根據中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司法實踐,企業(yè)僅以績效考核不合格為由直接開除員工屬于違法行為。以下結合法律依據、司法判例和操作要點綜合分析:
?? 一、法律核心規(guī)定
1. 《勞動合同法》第40條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的,用人單位可解除合同,但需提前30日書面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并支付經濟補償金(N+1)。
關鍵前提:必須履行“培訓或調崗”程序,否則解除違法。
2. 禁止直接解除的情形
績效考核不合格 ≠ 嚴重違紀(《勞動合同法》第39條),也不等同于“不能勝任工作”。
企業(yè)單方規(guī)定“考核末位即辭退”(如末位淘汰制度)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而無效。
?? 二、司法實踐:違法解除的典型案例
1. 上海王先生案(2023)
公司以員工連續(xù)兩月考核“差”為由直接辭退,法院認定:
未證明員工不能勝任工作;
未進行培訓或調崗;
判決公司支付賠償金(2N)。
2. 北京張某案(2023)
公司以年度考核“待改進”解除合同,法院強調:
考核不合格不屬于法定解除事由;
未履行培訓/調崗程序;
判決恢復勞動關系并補發(fā)工資。
3. 深圳教育機構案(2025)
公司突擊發(fā)布末位淘汰制度并辭退員工,法院認定:
制度未經民主程序制定,無效;
判賠2N賠償金。
?? 三、企業(yè)合法操作流程
若員工績效考核不合格,企業(yè)需按以下步驟操作:
1. 證明“不能勝任工作”
考核標準需量化、合理,且員工簽字確認。
提供崗位職責書、績效目標、考核記錄等證據。
2. 履行培訓或調崗義務
培訓:針對待改進項專項輔導,非全員常規(guī)培訓。
調崗:新崗位需與原職相關,薪資不得惡意降低。
3. 再次考核仍不合格
二次考核需明確標準,留存證據(如考核表、面談記錄)。
4. 解除合同并支付補償
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
支付經濟補償金(N+1),非賠償金。
四、高風險行為與后果
1. 違法解除的代價
員工可選擇:
恢復勞動關系 + 補發(fā)工資;
或主張賠償金(2N)。
2. “末位淘汰”的合法性邊界
允許績效考核排名,但禁止直接辭退末位者。
未位淘汰制度未經民主程序或違反法律均無效。
3. 特殊人群保護
孕期、工傷、醫(yī)療期等員工,即使考核不合格,企業(yè)也不得按《勞動合同法》第40條解除。
五、總結建議
對企業(yè):績效考核是管理工具,非解雇捷徑。務必履行“培訓/調崗”程序,避免因程序瑕疵敗訴。
對員工:若遇直接辭退,應:
① 拒簽《離職協議》;
② 索要書面解除通知;
③ 收集考核記錄、排名證據;
④ 申請勞動仲裁索賠(2N)。
法律底線:企業(yè)解雇權受嚴格限制,績效考核的“罰劣”需依法推進,否則將承擔違法成本。
轉載:http://runho.cn/zixun_detail/4099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