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考核后能否提供擔保,需區(qū)分不同主體和場景,主要分為員工個人提供擔保和機構(如融資擔保公司)提供擔保兩類。以下是具體分析及法律合規(guī)要點:
?? 一、員工績效考核后提供擔保的法律風險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蚴杖∝斘?/strong>,否則屬違法行為??冃Э己私Y果不能成為要求員工提供擔保的依據(jù):
1. 禁止轉嫁商業(yè)風險
用人單位需自行承擔經(jīng)營風險,不得通過績效考核變相要求員工墊付貨款、繳納保證金等。
案例:珠海某生物科技公司以“保證金”名義要求銷售員工墊付客戶欠款,法院判決該行為違法,公司需返還保證金及利息([[3]][[5]][[20]](ref_3))。
2. 績效考核與擔保的無效關聯(lián)
即使員工因績效考核未達標需承擔責任(如扣減績效工資),公司仍不得以擔保名義收取財物。若合同中約定“績效考核不合格需提供擔?!?,該條款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而無效。
二、機構績效考核后提供擔保的條件
性融資擔保機構在完成績效考核后,可依法開展擔保業(yè)務,但需滿足特定監(jiān)管要求:
1. 考核指標導向
2. 業(yè)務負面清單
機構不得為以下對象提供擔保([[153]](ref_153)):
3. 盡職免責機制
若擔保損失因不可抗力、合規(guī)操作或風險及時處置導致,相關工作人員可免除責任([[153]](ref_153))。
?? 三、績效考核與擔保關聯(lián)的合規(guī)要點
1. 企業(yè)禁止行為
2. 性擔保機構合規(guī)要求
四、建議與風險防范
| 主體 | 合規(guī)建議 |
|-|--|
| 用人單位 | 避免以績效考核名義收取保證金,經(jīng)營風險應通過法律程序追償而非轉嫁員工([[3]][[44]](ref_3))。 |
| 擔保機構 | 嚴格遵循支小支農(nóng)占比、費率上限等考核指標,落實負面清單和免責機制([[30]][[153]](ref_30))。 |
| 員工 | 遇強制擔保要求時保留證據(jù)(合同、轉賬記錄),可主張條款無效并要求返還財物([[20]][[62]](ref_20))。 |
> 總結:
如需操作細節(jié)(如性擔??己酥笜吮怼T工維權指引),可進一步查閱相關文件([[1]](ref_1)[[153]](ref_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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