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是不是有遇到過這樣的問題?我們現在零零后已經出來了,在面臨試用期的時候,如果說不當的辭退也是需要賠償的。所以我們試用期勞動法有這樣的一個標準,說試用期的辭退經證明他不合格,我們是可以辭退的。所以我們辭退試用期應該從如下的一幾個方面去進行一個提供相關的管理吧。
1、就是我們能夠去進行過相關的新員工培訓。其次呢有具體的崗位內容給到他,再次就是我會不斷的去評估他的勝任能力,評估勝任能力有幾種方式。第一種就是試用期的績效考核。第二個情況就是員工溝通的溝通記錄,能夠三百六十度,通過他的部門負責人跟他配合工作的同程的員工,以及他的下屬,還有他自己,我們最終去確認這個員工是不能夠去勝任的。再有第三個是什么呢?也就是這個員工的一個工作匯報。匯報的結果,不間斷的工作匯報,發(fā)現他真的是沒辦法提供標準,覺得工作的一個交付。那我們從如就以上三點,我們去可以去辭退員工,那盡量其實試用期,如果說員工合適,人力資源部是是要負百分之七八十的責任的。因為試用期的員工,其實*部分是你招聘的時候沒有招聘到匹配和合適的這第一點。
2、你沒有去監(jiān)督監(jiān)管,或者是你沒有去把控統(tǒng)籌這個員工的培訓技能,所以導致他不合適。也就是說,我們作為試用期的員工,如果說與其辭退,他不如在最開始招聘做好把關。同時呢在試期的過程當中,如果真的不合適,我就是說證明他不合適的理由的一個充分的培訓技能,這個時候才會涉及到下一個環(huán)節(jié),就是試用期的一個不合適的人員的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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